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02年1月由深圳市编委批复成立,是深圳市公安局的直属机构之一,为副局级建制,定编182人,其职能为:(一)负责全市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及上级交办的案件侦查;(二)指导、协调、督导各相关分局的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并进行业务培训;(三)掌握本市经济犯罪动态,研究并组织实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对策;(四)协查外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案件;(五)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经侦局内设综合处、案审大队、情报大队和一至九大队共12个机构,均为副处级建制,职能分工如下:
(一)综合处:负责人事、教育、宣传、党务、纪检、监察等政治工作;负责公文管理、文件起草、信息收集、情况综合等文秘工作;负责装备、财务、车辆管理等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二)案审大队:负责指导各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业务;审核支队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开具相关法律文书,统计全市经侦工作情况;办理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指导监督执法活动,组织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组织法律培训和法制调研;负责对本单位受理、侦办案件等执法活动的信访处理。
(三)情报大队:负责指导全市经侦部门对经济违法犯罪的有关情报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调研;负责指导全市经侦部门开展经济犯罪预防工作。
(四)一大队(金融诈骗犯罪侦查大队):负责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二大队(假币、证券、外汇犯罪侦查大队)。负责伪造、变造金融票据、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逃
汇、洗钱、走私假币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六)三大队(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侦查大队)。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七)四大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大队)。负责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商业秘密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八)五大队(合同中介犯罪侦查大队)。负责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九)六大队(侵占、挪用、行贿犯罪侦查大队)。负责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七大队(涉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发票、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一)八大队(专案及大要案件侦查大队)。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交办、督办的专案及大要案件的侦查工作。
(十二)九大队(协查、缉捕和机动大队)。负责协助外地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我市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协查工作任务,负责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缉捕工作,同时作为支队的机动力量。
经侦局办公地点在深圳市福田区侨香路3010号,邮编:518040。